(共1類(lèi)、1項)
總序號 |
類(lèi)別及序號 |
項目名稱(chēng)及數量 |
備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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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行政許可 |
共0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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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行政處罰 |
共0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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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行政強制 |
共0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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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行政征收 |
共0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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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行政給付 |
共0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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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行政檢查 |
共1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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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1 |
對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監督檢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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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行政確認 |
共0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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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行政獎勵 |
共0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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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行政裁決 |
共0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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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其他類(lèi) |
共0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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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共1類(lèi)、1項)
序號 |
權力類(lèi)型 |
權力事項 |
行政主體 |
實(shí)施依據 |
責任事項 |
追責情形 |
備注 |
1 |
行政檢查 |
對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監督檢查 |
鹿泉區投資促進(jìn)局 |
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》(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)第三十四條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。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(yè)應當通過(guò)企業(yè)登記系統以及企業(yè)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(wù)主管部門(mén)報送投資信息 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(shí)施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(wù)院令第723號)第三十九條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(yè)報送的投資信息應當真實(shí)、準確、完整。 3.《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》(商務(wù)部、市場(chǎng)監管總局令2019年第2號)第二十條商務(wù)主管部門(mén)對外國投資者、外商投資企業(yè)遵守本辦法情況實(shí)施監督檢查。 4.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(wù)部商資函【2020】422號《商務(wù)部關(guān)于加強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》中《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監督檢査指引》的第二條: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(wù)主管部門(mén),對本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(yè)(機構)及其投資者(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檢查對象)守《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》的情況進(jìn)行檢査,并對違反《辦法》的行為實(shí)施行政處罰。(此項不公開(kāi)) |
1.檢查責任: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監督檢查 2.處置責任:對監督檢查發(fā)現的問(wèn)題,責令限期整改。 3.移送責任:及時(shí)予以公告,對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(guān)。 4.事后管理責任:對監督檢查整改完成后的單位,進(jìn)行整改核查。 5其他責任: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|
1.不對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監督檢查; 2.對在檢查中發(fā)現的問(wèn)題,不責令限期整改; 3.不及時(shí)予以公告,對構成違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機關(guān); 4.對監督檢查發(fā)現的問(wèn)題,檢驗檢測機構整改完成后,不對整改情況組織進(jìn)行核查; 5.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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